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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婚姻家事十大亮点解析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20-10-2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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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法典》新增了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婚姻家事领域中,“居住权”的适用可能会解决以下问题:

(1)可以部分解决婚前房产加名的纠纷。如果双方因婚前房产加名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获得安全感。(2)在以房养老的情境下,有房老人签订“以房养老”协议,保留房产的居住权直到去世,同时还可以在生前提前卖出房产,解决老年没有经济来源的问题。(3)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使暂时经济困难的一方有房可居。还可以给小孩或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设置居住权,让孩子在稳定的空间内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居住权的设置对于促进家庭稳定有着非凡的意义。

7.亲子鉴定的新变化

《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首先,针对亲子关系诉讼规定了“有正当理由”限定条件,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其次,成年子女只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限制其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助于避免成年子女逃避赡养义务。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无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父母都已经完成了对其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应该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规定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填补了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的漏洞,公平对等的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8.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重大疾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这在法律上给予了公民在婚姻缔结上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自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9.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意味着《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能参与到继承中来。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伯父(叔父)、姑姑、姨姨、舅舅的遗产。

侄子(女)、外甥(女)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是说侄子(女)、外甥(女)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侄子(女)、外甥(女)才会进入继承人的范畴。这一规定的出台,扩大私产的继承范围,减少私产被国有化的可能性。

10.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在遗产管理制度中,遗产管理人作为接管、保全、清算、分配遗产的管理主体,其对整个遗产管理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增加,财产形式越发丰富,因为继承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对于高净值人士,其财产较为庞杂,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已难以完整地体现其对遗产的处理意愿。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施行显然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人们对私有财产处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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