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将针对村级兽医待遇推动地方出台政策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10-14 09:09
发布者:

     从农业农村部网站获悉,针对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给予原农村村级兽医补贴”的建议,农业农村部近日进行了答复。未来将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地方出台政策,逐步解决原农村村级兽医遗留问题。
  农业农村部答复内容提到,原农村村级兽医是我国基层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原农村村级兽医可以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农业农村部针对原农村村级兽医待遇问题的调研结果,农村村级兽医的待遇问题情况各异,出台全国统一的补贴政策有难度,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是现实途径。
  答复提到,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包括补缴养老保险、发放工龄补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偿、支持鼓励再就业、对在岗人员完善手续落实待遇等。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地方出台政策,逐步解决原农村村级兽医遗留问题。

打印 | 关闭 | 收藏

主办单位 十堰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林荫大道339号  浏览本网站建议分辨率:1024*768

电话:0719-8626951  8626387   传真:0719-8626252  E-mail:syxmj0719@163.com   邮 编:442000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鄂ICP备06007886号-5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4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