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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1-10 10:56
发布者:

                    十牧医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鄂牧人字[2000]58号《湖北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和2007年11月全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
    此次鉴定工种为畜禽饲养员、畜禽繁殖员、屠宰加工员、兽药技术员、动物检疫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6个工种,鉴定等级为初、中、高级。
    二、鉴定对象
    1、畜禽饲养员为各类畜禽养殖场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各县市区应以标准化养殖场为重点,首次鉴定省级万头猪场不少于10人,市级标准化猪场不少于5人,其他规模化猪场不少于3人。
    2、畜禽繁殖员为各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站和乡镇、养殖场从事畜禽品改、人工授精工作的人员,县级不少于3-5人,重点乡镇、有一定规模养殖场不少于1人。
    3、屠宰加工员为各类动物屠宰加工厂从事动物屠宰、分割、加工工作的人员。
    4、兽药技术员为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
    5、动物检疫员为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工作的人员。
    6、动物疫病防治员为各类养殖场和基层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以及村级防疫员。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技术等级
    1、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年的学徒工。
    2、技校、中专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中级技术等级
    1、已获相关专业初级职称者。
    2、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且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以上者。
    3、工作年限不满15年但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者。
   (三)高级技术等级
   1、已获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者。
   2、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且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5年以上者。
   3、工作年限不满25年但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以上者。
   四、鉴定程序
   1、宣传报名(9月份)。各县区畜牧兽医局要广泛宣传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报名,申请鉴定者提供有关证明(学历、职称),填写《申请表》3份,交2寸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各县市区将辖区内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分工种、等级汇总,将《汇总表》(excel格式A4纸)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市鉴定分站审核(电话:8626251,邮箱:syxmj0719@163.com
    2、组织培训(10月份)。市鉴定分站将审核后的情况上报省鉴定站,领取培训教材(个人根据需要预定,30元),核发准考证,并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集中面授不少于3天,费用自理)。无相关专业中专(职高)以上毕业证的,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否则不核发准考证。
    3、考试考核(时间待定)。鉴定形式采用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方面相结合。先考理论知识,后考核实际技能操作能力,皆为笔试,闭卷。
    4、阅卷评分(时间待定)。市鉴定分站将考试考核试卷送交省鉴定站,由省鉴定站组织专家阅卷评分,确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5、颁发证书(时间待定)。市鉴定分站填写《合格人员名册》,由省鉴定站汇总后上报农业部,核发国家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确定一名同志具体经办此项工作。
    2、严格条件。公开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资格,无论是系统内还是系统外的都可以报名。
    3、收费标准。根据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费是省物价局批准的省鉴定站收费项目,各地只能按核定标准代收。初级150元、中级200元、高级240元(不含教材费)。
    4、加强行业管理。各县市区畜牧局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在审核饲养场(点)条件、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监督员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时,将个人是否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和单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作为条件之一。
    (《申请表》、《汇总表》请在十堰畜牧兽医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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